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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行政首长是行政应诉第一责任人

2017-05-23 19:24  来源:四川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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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出台

  行政首长是行政应诉第一责任人

  记者昨(22)日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已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各行政机关应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

  不得拒签法律文书

  《办法》明确,各行政机关要克服不愿当被告的思想,对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认为法院的行政判决确实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但是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行政机关输了官司怎么办?《办法》提出,行政机关要应当及时总结败诉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行政机关应当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自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法院,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推进负责人出庭应诉

  “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案中被群众广为诟病的一种现象。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办法》规定,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将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涉及重大项目审批、城市规划、抢险救灾、行政收费等重大公共利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土地和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同时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四川法制报记者 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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