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贵州省各级政法部门正在加强与林政、动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力求通过严打整治,发现和堵塞漏洞,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全面强化保护管理,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安顺 全面启动“黔金丝猴”行动
近日,安顺市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第一次集中统一行动动员大会召开,安顺市检察院生态环保检察处和西秀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的检察官参加会议。此次会议标志着全面启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代号“黔金丝猴”行动),在安顺市进入打击整治的重点阶段和关键环节。
据介绍,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安顺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今年4月,安顺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联合林业、环保和工商部门成立了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今年4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
5月11日开展第一次集中行动当天,安顺市两级检察机关派出干警10余人次、车辆6台次积极参与行动,全力配合林业、森林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深入全市范围内的餐馆、酒楼、农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野生动物集散地、驯养繁殖场等72处场所,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的宣传,并发布和张贴《关于严禁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通告》,与50余户商家签订承诺书,进一步增强群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同时,开展突击检查和清理整治,共收缴野生鸟类、蛇类、禽类等动物活体及冻死体38只,立案处罚行政案件3件。
据悉,在后期的专项行动中,安顺市检察机关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同步监督,确保规范执法和程序合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坚决惩治,依法履行批捕和起诉职能,不断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从江 男子捕捉66只野鸟获刑
从江县外出务工的男子杨某某因利用闲暇时间非法捕捉野生鸟类,被当地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5月15日,他依法到从江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从江县往洞镇村民杨某某到浙江省绍兴诸暨市打工时,于2016年11月12日至21日期间,到该市附近的山上,非法网捕野生鸟类共6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鸟类为乌鸫、班鸫、树麻雀、珠颈斑鸠,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沿河3人猎捕野生画眉鸟获刑
日前,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一案。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环保局、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及当地群众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2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余某某三人先后在沿河县泉坝镇、中寨镇以及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8只野生画眉鸟。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3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在物证面前3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沿河法院认为,画眉鸟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濒危野生动物,是受法律保护的鸟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3名被告人已触犯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受到惩处。合议庭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