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比照其他省市收费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司法厅于日前制定了全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自5月1日起,全区开始执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新标准。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10%;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或者诉讼当事人协商收费。
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万元。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载明委托鉴定事项、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等条款。
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提取鉴定材料、实施鉴定、出庭作证等发生的交通、住宿等差旅和伙食补助费,原则上参照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补贴标准,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另行支付。因鉴定业务特殊情况需要,无法参照差旅费标准的,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并作书面约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与委托人或诉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或诉讼当事人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或者诉讼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并在司法鉴定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梁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