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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新疆高院披露全区首起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7-05-08 14:49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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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6年全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其中,新疆高院近日审结的新疆全区首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对新疆全区范围内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及保护具有指导意义,引发关注。

    新型知识产权案件逐渐增多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海琴介绍,2016年,新疆全区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30件,其中新收案件580件,同比略有下降。在已审结的559件案件中,调撤率达到58%。去年,新疆全区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较高,案件种类相对单一,新型案由案件开始出现,疑难复杂案件有所增加。目前新疆全区法院办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在传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上,其中商标类纠纷最多,其次为著作权与专利权纠纷,这些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0%左右,因为诉讼标的较小,事实较为清楚,涉及的侵权影响范围较小,案件多以调撤方式结案。

    据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张疆华介绍,伴随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新疆全区范围内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开始逐渐出现,例如限定交易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等,近日新疆高院二审办理了全区范围内第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审理,正确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对全区范围内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及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新疆各级法院还加大了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标识类权利的司法保护,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制裁力度。依法保护传统文化产业的同时,高度重视文化创意、动漫形象、网络、计算机软件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通过大力保护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运用权利要求解释、等同侵权等裁量标准,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正确适用现有技术抗辩,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同时注重结合本区实际,界定专利保护与民族传统工艺保护的界限。

    向新公司披露原单位客户资料法院认定侵害商业秘密

    邢某原为新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投资管理公司工作期间一直负责包括巴里坤县某局等在内的相关认证业务。2014年8月,邢某辞职后与他人共同设立乌鲁木齐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邢某向新公司披露原单位客户巴里坤县某局的相关资料,导致投资管理公司客户流失。

    随后,投资管理公司以邢某及乌鲁木齐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涉案客户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投资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投资管理公司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新疆高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而存在的一种法定权利,相关经营信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某投资管理公司在此案中主张的涉案经营秘密只要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条件,就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邢某自2011年10月入职投资公司后即在有机技术岗位从事该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业务服务工作。其中,2011年、2013年、2014年由邢某经手联系,并代表投资管理公司与巴里坤县某局签订了《有机产品认证培训咨询合同书》。双方通过多次洽谈,在有机产品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服务范围、咨询、培训服务价格、结算方式等方面达成合议,双方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上述信息不为相关领域的经营者所普遍知悉,亦无法通过网络或其他公开渠道轻易获得,故其具有秘密性。它们共同组合形成了关于特定客户巴里坤某局一整套经营信息,投资管理公司由此获得竞争优势,能够给投资管理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投资管理公司与邢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定价政策、人力资源信息等。还约定了保密规章和制度。可见,投资管理公司对其主张的经营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其还具有保密性。

    因此,投资管理公司主张的巴里坤某局的相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

    此案二审的审判长、新疆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易湘虎说,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一位参与者的诚实和信用,这也是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某投资管理公司在与邢某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客户基本信息等资料属于公司经营秘密,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和出卖。邢某对此应该是明知的,其在未从投资管理公司离职便与案外人注册成立新公司,非法向新公司披露客户资料,导致投资管理公司客户流失到新成立的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新公司明知邢某的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并使用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秘密。邢某及新公司的主观过错明显。稳定的客户是决定市场能否正常运营的主要因素,所以客户资料对投资管理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种隐形资本,大量客户流失必然给其公司带来较大的实际损失。并且,投资管理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客观存在。

    近日,新疆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判决邢某、乌鲁木齐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新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秘密的行为;邢某与乌鲁木齐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新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4630元,合计44630元。

    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侵害行为

    针对此案,易湘虎说,商业秘密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盖住即存,揭开即无”,权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保护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如: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记者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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