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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涉房比例高达80%

2017-05-05 16:47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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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不仅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双方离婚后,虽然夫妻关系得到了处理,但往往存在有些共同财产未分割、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就引发了离婚后财产纠纷。

  2017年5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了法院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情况,并分析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成因,同时对处理离婚财产时产生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法官介绍,2014年,三中院审结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97件;2015年,审结此类案件103件,同比增长6.2%;2016年,审结此类案件121件,同比增长17.5%。即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中院随机抽取了近三年审结的100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的占44%,以诉讼方式离婚的占56%,分割财产涉及房屋的案件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法院驳回当事人诉请的案件中,其裁判理由主要集中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未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具备分割条件、证据不足和重复起诉。

  离婚时处理财产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经过调研三中院发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形成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离婚时因当事人疏忽,遗漏部分财产未予分割;二是离婚时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财产;三是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导致部分财产未分割;四是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反悔或履行中存在争议。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安定和睦是婚姻法的根本宗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对离婚后财产纠纷四大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教育公民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婚姻登记人员应对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含的范围和种类向申请离婚者予以说明。

  三是离婚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财产清单,将需要分割的财产一一列明并签字确认。

  四是受侵害一方应加强举证意识,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这对于恶意一方可谓是得不偿失。

  (高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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