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陕西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西安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2014年5月期间,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渭中村的24.63亩基本农田被人为挖损破坏,形成深约6米的土坑,坑底呈荒地状态,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同年8月26日,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义务人李某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限期进行土地复垦11亩,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102662元。而后周至县国土资源局至今未能查清其余13.63亩土地违法事实,也未依法执行关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5月16日,公益诉讼人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土地原貌。但是期限届满后,涉案24.63亩土地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8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保护周至县渭中村24.63亩基本农田的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土地资源。
陕西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及时查处周至县二曲街道办事处渭中村六组13.63亩土地违法行为及其在作出周国土监决发(2014)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当庭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继续履行查处渭中村六组13.63亩土地违法行为及继续依法履行收缴对李某罚款的法定职责。(马黎薛科平 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