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未来还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受援对象逐步拓展至更多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群众。
近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实施意见》中明确,适度扩大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对涉及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重点做好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
确定经济困难标准时,在原经济困难标准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简化经济困难认定方式,逐步实现法律援助部门与相关部门信息数据共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放宽条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受援对象逐步拓展至更多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