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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宁夏制定出台《平安创建考核奖惩方案》

2017-05-02 09:07  来源:宁夏长安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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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基层平安创建 狠抓综治责任落实

--宁夏制定出台《平安创建考核奖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平安创建考核指挥棒的作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平安建设、共担平安责任、共创平安单位的共治局面。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针对近年来全区平安建设考核工作中存在的考核范围过窄、考核方式单一、奖惩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在深入调研、全面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学习借鉴外省区经验做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全区平安创建考核奖惩方案》(宁党办〔2017〕36号,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调动了各地各部门开展平安创建的积极性,压实了基层开展平安创建的责任,为平安宁夏建设深入推进奠定了基础。

  明确创建重点。平安建设的基础在基层、重点也在基层。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是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有效载体,是积小安为大安,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细胞工程。《方案》明确规定,平安创建考核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综治委组织实施,区、市、县(市、区)三级综治办分级实施,考核对象为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纳入效能考核及平安建设考核的机关(单位)。

  明确考核方式。《方案》规定,平安创建考核分为自治区对市县(市、区)、县(市、区)对所辖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所辖村(社区)、县(市、区)对所属机关(单位)、自治区和地级市对所属机关(单位)五种方式,分别由本级综治委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综治办组织实施,各类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的33%,区、市、县(市、区)三级机关(单位)考核成绩计入本级对所属机关(单位)效能考核成绩。

  明确奖励条件。《方案》规定,自治区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县(市、区)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在职在编人员、乡镇(街道)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村(社区)在职在编人员、县(市、区)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机关(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分别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明确惩戒措施。《方案》将突破命案发生数、万人进京非正常上访人次、较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发生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数四项指标纳入平安创建约束性指标进行管理,凡突破任何一项指标的县(市、区),平安创建考核结果换算的效能考核分值为零分,同时,被列为重点管理对象,时间为一年。被重点管理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自治区领导同志约谈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点管理期间,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不得提拔、调整。

  明确工作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推进全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深入开展。二是加强督导。各级综治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平安创建的督查和指导,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督查结果将作为考核的依据,计入年终考核成绩。三是严肃纪律。考核责任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对私自伪造或更改考核结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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