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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内蒙古呼和浩特首起帮助侵权案一审宣判

2017-04-28 11:26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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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绿茶”遇上“真绿茶”

呼和浩特市首起帮助侵权案一审宣判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力度,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发挥了良好的引领作用,有力支撑了创新型内蒙古建设。据统计,2016年,内蒙古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1万件大关,达到10672件。全区有效发明专利量为3734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49件,与2015年每万人1.22件相比,增长了22.13%。2016年,全区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03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涉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纠纷等,有效制止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在众多侵权案件中,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绿茶公司”)诉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绿茶公司”)、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呼市分公司”)、王中强侵权一案,让“假绿茶”现出原形,为“真绿茶”正名维权。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院”)民三庭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据悉,该案是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呼市中院审理的首起帮助侵权案件。

  原告:二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绿茶”是杭州绿茶公司在餐饮服务上持续使用十多年的企业字号、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装潢,“绿茶餐厅GREENTEA”是原告60多家直营餐厅共同使用的已注册知名商标。“绿茶”是创始人王勤松、路长梅夫妇着力打造的餐饮服务品牌。2004年,二人在杭州西湖景区创办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绿茶青年旅馆”,正式以“绿茶”为品牌,给旅游提供住宿及特色杭帮菜服务。2008年2月,夫妻二人在绿茶青年旅馆的基础上成立了杭州绿茶公司,正式开办“绿茶餐厅”,持续以“绿茶”作为企业字号、餐厅名称及餐饮服务品牌使用至今。

  王勤松、路长梅夫妇自2004年经营“绿茶青年旅馆”以来,即在餐饮服务上就“绿茶”商标进行了注册。先后于2005年10月28日、2009年6月29日两次提出申请,申请号分别为第4967538号、第7506727号,其中第二次商标注册即以独创的美术作品字体进行申请,充分证明了该美术作品及装潢的完成、使用时间。截至2013年9月,原告在京、泸、深等一线城市授权开办“绿茶餐厅”17家,已颇具盛名。随着“绿茶餐厅GREENTEA”商标知名度不断提升,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再次就美术字体商标提出申请,注册号为第10883640号,2013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随之申请的第12658471号“绿茶餐厅GREENTEA”商标在2015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与此同时,“绿茶GREENTEA”、“绿茶餐厅GREENTEA”作为美术作品也进行了版权登记,成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认可的美术作品图案。2008年以来迅速发展,陆续在北京、上海等全国一、二线城市设立了60家“绿茶餐厅”,并仍在继续进军全国各大城市。

  2016年,杭州绿茶公司发现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呼市分公司在美团网上对“绿茶餐厅摩尔城店”开展了团购活动。同时还发现内蒙古绿茶公司开办的公众号与杭州绿茶公司开办的公众号内容高度相似,并引用了杭州绿茶公司的宣传语、历史发展等内容。杭州绿茶公司认为,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呼市分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进行了举报。该局对绿茶餐厅摩尔城店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餐厅自2016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营业收入高达3463753元。根据调查询问笔录,杭州绿茶公司发现王中强为内蒙古绿茶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对于绿茶餐饮厅摩尔城店的开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且王中强曾系杭州绿茶公司的职工。

  之后,杭州绿茶公司以内蒙古绿茶餐公司、呼市分公司、王中强为被告,向呼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其呼市分公司立即停止以“绿茶”作为字号,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含有“绿茶”文字;三、被告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绿茶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四、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原告所诉的多个商标存在法律争议

  二被告认为,杭州绿茶公司所诉持有的商标权有权利瑕疵,商标权处于权利待定状态,杭州绿茶公司所诉的多个商标存在法律争议,提供的公证书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所以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呼市分公司没有主动故意实施侵权的行为,没有侵犯本案所涉商标权的恶意。

  因此,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呼市分公司对于开设过程中侵权是完全不知情,甚至在筹备阶段,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呼市分公司的负责人王晓红还征询过王中强意见,询问其没有杭州绿茶公司的授权会不会涉及侵权,王中强肯定地说:“没有关系,‘绿茶’只是一个通用名称,不会涉及到侵权”。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呼市分公司认为,他们的行为没有给杭州绿茶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杭州绿茶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为知名商标,其提供的服务为知名服务,杭州绿茶公司认为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呼市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使法院认定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呼市分公司存在侵权的行为,但是二被告没有侵权故意,是王中强作为开设餐厅的顾问要求二被告使用可能涉嫌侵权的商标,按照王中强的要求进行餐厅的装饰、装潢,进行菜品和其他服务的设计。

  王中强在庭审中辩称,2015年9月,王中强经朋友介绍认识王晓红,王晓红计划开一家南方菜系的餐饮店,邀请王中强给予咨询顾问服务,并签订了《餐饮咨询顾问聘用协议书》。在店面设计装修方面,王晓红都是与案外人直接对接和支付,开业前,王晓红因未按《餐饮咨询顾问聘用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咨询费用,他停止履行了上述协议。2016年12月底,应王晓红要求代购部分原材料。从2016年2月起,《餐饮咨询顾问聘用协议书》未实际履行,所以不属于杭州绿茶公司所称的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与内蒙古绿茶公司之间系餐饮咨询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涉嫌侵权餐厅的直接经营者或共同经营者,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为主体的规定。

  法院:存在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呼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呼市分公司的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二被告提供的服务与杭州绿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侵犯了杭州绿茶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王中强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根据侵权情节、三被告的盈利情况、杭州绿茶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对于三被告获利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酌定确定三被告的赔偿数额。判令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呼市分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绿茶”字样;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呼市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王中强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近年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多类型广

  2016年,呼市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收案147件,其中著作权案件77件、商标权案件22件、专利权6件。

  据呼市中院民三庭庭长胡雪莹介绍,自2013年以来,呼市中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呈现如下特点: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广。呼市中院作为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一直居于全区前列,甚至可达全区二分之一以上。同时,与呼市的科技创新水平和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相适应,近年来的案件类型越来越多,已全方位地涵盖了权属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多种类型;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也越来越广,不仅包括外包装、农机具、路灯等与普通大众息息相关的技术,还涉及到了生物制药等相对“高精尖”的技术领域。权利人系列维权现象常态化。

  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各KTV经营者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这一传统的系列案件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以商业维权的形式维护其权利,相应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甚至部分商标权侵权纠纷(如英雄钢笔)和专利权侵权纠纷(如路灯等)都出现了权利人系列维权常态化态化的现象。系列维权案件数已经占据了呼市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的50%左右。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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