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浙江省检察院再出重拳,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检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依法惩治侵权假冒犯罪、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正在从“制造大省”走向“制造强省”的浙江而言尤为重要。在去年省检察院和各市检察院的非公经济座谈会上,有不少企业家都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对此,意见指出,加大对各类侵权假冒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具有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网络侵权、有组织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重点打击“黑作坊”“黑窝点”以及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农资等侵害民生民利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和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电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侵权犯罪行为。
除了要明确打击重点,意见还要求我省检察机关重点关注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强化对涉侵权假冒案件刑事法律监督:要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既要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也要监督借保护知识产权之名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企业财产,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要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坚决依法纠正错误裁判。
意见同时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工作,要求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做好与工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专利、海关、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相互协作,努力实现案件移送、受理、查办、审判等环节的有效衔接;与公安、法院共同探索建立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做到信息互通、情报共享,定期不定期进行情况交流、个案会商、类案分析和形势研判,共同分析、准确处理各类侵权假冒案件的认定、处置等疑难问题;探索建立信息网上共享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积极作用,推进相关数据的开放共享,加强信息整合、分析和研判,推动实现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另外,意见也指出,落实对非公经济的依法保护,在办案中要充分考虑非公经济特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严格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罪标准,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及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知识产权犯罪。对单位犯罪案件,重点查处核心层、管理层人员和骨干人员,对只起次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从宽处罚,做到罚当其罪、罪责适应,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落实宽缓刑事政策。( 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史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