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人们往往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财产保全的“门槛”很高,需要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是金钱担保或是物的担保等。昨天,记者从浙江省温州中级法院了解到,为完善法院诉讼保全担保模式,温州将在全市范围内借力具有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全面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为申请人保全担保拓宽渠道。
保险担保的效果有多好,温州中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一个案例很说明问题。
2015年,朱某、侯某等4名原告到温州中院起诉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涉案本金达4.4亿余元。审理期间,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总价值达5.16亿元。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或一定比例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担保可以采取金钱担保、物的担保、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担保等。提供金钱担保的,一般按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20%交纳保证金;提供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应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50%。
也就是说,朱某等人如果选择金钱担保,交纳的保证金高达1亿余元,如果是不动产担保,财产价值额就更高。类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成本太高,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某种程度上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下可乘之机,最终导致案件“执行难”。
与传统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相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优势明显: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任一营业网点均可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只需支付费率很低的保险费用,就可由保险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上述案例中,朱某等原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向法院提供了由保险公司出具的5份担保函,5份担保函载明的责任限额合计近5.16亿元。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裁定对被告名下的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整个过程,4名原告只需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46.43万元,费率仅为标的额的万分之九。
据温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筱海介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偿付能力强、信誉度高,手续便捷。对于保全申请人而言,可以较低的诉讼成本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在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减免了因败诉或执行过程中的保全错误而带来的担保责任赔偿额;对于债务人而言,如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可得到便捷合理的补偿;对于法院而言,财产保全率得以提升,有效促进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可以说实现了三方共赢。
近日,温州中院印发《关于财产保全案件责任保险担保适用办法》,温州两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均专门设立财产保全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接收材料。在申请人无法提供金钱担保、实物担保等担保方式的情况下,法院可告知和释明保险担保方式,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该担保方式以及选择哪家保险公司。
据温州中院介绍,保险公司报备材料的审核工作由该院立案庭负责,审核合格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具体业务。目前已在温州中院备案的保险公司有平安财产保险、太平洋财产保险、大地财产保险等10家保险公司在温分支机构,以及阳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合计11家。(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