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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天津:法律无情 法官有情

2017-04-19 17:35  来源:天津长安网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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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家事改革试点单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在全市率先挂牌设立了家事审判庭,家事审判庭目前以离婚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进行集中改革试点。2016年受理579件,结案579件。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占到全部家事纠纷的六成以上,是最主要的家事案件类型,兼具身份性、人身性、伦理性、敏感性、复杂性等家事纠纷鲜明特色。

  经过对审判队伍的重新整合,家事案件的审判效果和审判质量都有了较大提升。2015年度离婚案件调撤率50.2%;调解率为30.6%,息诉服判率为89.8%;2016年度离婚案件调撤率52.2%,调解率33.2%,息诉服判率为91.2%。其中一个没有积案、轻装上阵、专门审理家事审判案件的审判组,截止到2016年年底,调撤率59.3%,调解率为41.8%,息诉服判率为96.6%。

  典型案例: 子女利益法律保护离婚自由正当限制

  原告马某(男方)与被告武某(女方)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1月生育婚生子。2015年8月,双方闹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案件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主张抚养子女,争议焦点集中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对此,法庭主持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始终坚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释明,明确告知若双方不能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妥善安排,则双方的离婚自由会受到一定限制。在“冷静期”后,最后一次庭审中,原告的父亲也来到法庭,并表示可以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原告经过权衡后表示同意孩子由其抚养,但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法官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心得: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应予准许,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双方离婚时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适当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婚生子的亲生父母,却均不同意由己方抚养,属于违反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形,构成对子女权益的侵犯,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家事法官因此依法对双方的离婚自由进行适当合法干预。原被告虽然最终解除了婚姻,但在家事法官的努力下,婚生子得以妥善安置,子女权益得到了良好的保障。

  法官诊断危机婚姻耐心工作双方和好

  原告师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生育一子。因原告发现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有出轨行为,一气之下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当庭同意离婚。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成永哲察觉到,双方自由恋爱,感情较深,原告并非真心想与被告离婚,双方对婚生子也均非常疼爱。根据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首个《危机婚姻、死亡婚姻诊断处理标准》,成永哲判断,尽管被告可能存在出轨行为,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在法庭上的表现冲动多于理性,双方的婚姻属于“危机婚姻”,应当尽量去弥合。成永哲于是在庭下耐心单独询问了双方想法。不出法官所料,原告只是不忍被告的出轨行为,想通过起诉的方式震慑一下被告,希望他能踏踏实实过日子。没想到被告当庭同意离婚,顾及到自己的面子,原告只好坚持与被告将离婚进行到底。而被告之所以同意离婚,也是自感存在过错,面对原告的指责不愿过多辩驳。法官与书记员周洁在耐心劝导原告的同时,也积极做被告的工作,希望双方能够重归于好。几经周折,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于2016年12月申请撤回起诉,并对成永哲法官的工作表示感谢。

  法官心得:家事法官的每次离婚判决,都是慎之又慎的。好多年轻的当事人其实还并未明白婚姻的真谛就匆匆结婚、匆匆离婚,许多时候都是出于一时冲动,事后又后悔不已。就像去医院看病要望闻问切、抽血化验,法官在家事审判中坚持调解前置和情感修复,对婚姻状况也要进行综合诊断,属于“危机婚姻”的,哪怕是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也会紧紧抓住多做调解,特别是已经有子女的家庭。毕竟孩子是最无辜的,一个完整的家庭成长环境对于幼儿来说至关重要。能够看到万家灯火平安和谐,家事法官吃苦受累也幸福满满。

  死亡婚姻好离好散虐心恋情画上句号

  原告陈某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小丽在原告一无所有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多年来从未嫌弃,且和其父母多年来对原告付出极多,使原告有了今天的成就。如今,原告却起诉离婚,小丽内心充满抱怨、委屈及愤怒,无法接受,坚决不同意离婚。在了解小丽的想法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其沟通,但小丽丝毫听不进去法官所说的话,甚至以如果判决离婚,就自杀来威胁承办法官。尽管小丽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经过诊断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小丽坚决不同意离婚,也只是为了拖垮原告,而非挽救婚姻,双方已属于“死亡婚姻”。案件审理时,法官邀请了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拉着被告的手,听被告哭诉多年的辛酸与苦楚,拥抱她、安慰她,让她明白若感情已不在,不如及时放手,给自己一份解脱,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被告小丽似乎听进了调解员情真意切的话语,终于同意与原告调解离婚,最后双方和平分手,一段虐心的情感纠葛就此画上了句号。

  法官心得:“危机婚姻”与“死亡婚姻”情形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对于确已没有挽救可能的“死亡婚姻”,法官调解的重心就在于让双方平和接受离婚现实,妥善处理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后续问题,以好心态开启新生活。在离婚案件调解中,家事调解员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调解员或是常年身处一线、充分接地气的社区工作者,或是善于把握心理、因材施教的老教师,且年龄多在50岁左右。他们人生经验丰富,熟悉家庭生活。一些法官不便表达的话,能通过他们更好地传递给当事人。有了他们,家事法庭柔情的氛围更浓,给当事人家的感觉更强。

  权益保障+情感治愈

  改革试点一年来,家事审判庭遵循调解前置、不公开审理、倾斜保护、感情修复等家事审判原则,创新了婚姻诊断、心理评估干预、离婚“冷静期”、财产申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了家事审判权益保障和情感治愈双重作用,初步实现由单一诉讼向多元化纠纷解决转变,由法官单打独斗向联合化解纠纷转变,由单纯审判向延伸服务的转变,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关系重大,同时也是案件审理的难点和焦点。离婚案件财产认定难以成为不争的事实,当事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不如实提供和陈述财产情况,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虚构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家事审判庭创新举措,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必须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家事法官充分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不如实申报的,可根据情况视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判决时将酌情考虑少分财产甚至不分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责令当事人申报财产的同时,法官会积极对当事人进行证据指引。这一制度有助于查清夫妻共同财产,一次性解决财产问题,提升了司法公信。

  危机婚姻、死亡婚姻诊断机制 家事案件受理后,由法官助理在庭前依照起诉状、卷内材料情况,以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与被告的沟通情况,对案件综合判断,根据双方矛盾情况、子女情况、财产情况、分居情况等因素进行分级,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多次报警处理案件、经济特别困难当事人等给予特殊关注,让家事法官提前有预判、心中有预案。

  在此基础上,法院制定了《危机婚姻、死亡婚姻诊断处理标准》,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制定具体的标准或作为判断、区别死亡婚姻与危机婚姻的依据。家事法官按照诊断及处理标准,制定婚姻关系诊断表,对照危机婚姻、死亡婚姻的诊断要素,作出婚姻死亡或者危机的诊断结果,从而选择不同的审判、调解思路。对确属婚姻死亡的,重在解除,并依法做好未成年子女安排、弱势一方财产分配与救济以及对心理危机进行适当干预。对属于婚姻危机的,重在修复和治疗,从感情弥合、修复的角度,做好心理疏导、调解,进行婚姻挽救。

  心理评估干预机制 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2016年年底,法院与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合作签订了《关于构建家事法庭心理干预机制的合作协议》,在家事案件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心理咨询员从专业角度界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矛盾性质及复杂程度,分析人格特征,找出矛盾根源,抚平创伤,缓和关系,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也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离婚“冷静期”制度 诉讼活动需要高度理性,而婚姻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家庭、感情等多重因素,往往被冲动情绪左右。为避免当事人草率离婚,也为了给予双方当事人挽救婚姻的机会,对诊断为危机婚姻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给双方设立一个月以上的“冷静期”。让当事人有一个慎重考虑、最终做出决定的缓冲时间,也有利于当事方发现事情真相,依法维护权益。“冷静期”内,法官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且通过主动回访了解情感变化,引导当事人思考如何化解婚姻危机、安排子女未来生活,通过心理干预或心理辅导,消除当事人偏激情绪,正确对待和冷静处理婚姻危机。

  离婚自由适当限制机制 家事审判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实践中,存在双方均要求抚养或均不同意抚养子女的情况,甚至出现当事人将孩子遗留在法院的极端情况。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即便均同意离婚,但拒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或未妥善安排的,依法建立驳回离婚诉请规则,对当事人离婚自由进行合法限制。

  人身安全保护机制 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求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与区妇联、区民政局共同建立了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三方签订了《关于建立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的意见》,妇联推荐8名家事案件特邀调解员,专门针对离婚案件,与法官共同完成家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推广要素式审判,在立案之初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所需材料,指导举证应诉。发挥法官助理作用,通过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解决核对身份、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性事项以及明确诉辩意见、固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等辅助事项。创新公证录音电话送达系统和其他电子送达方式,有效提升案件效率。2016年审结的579件离婚案件中,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89.6%,平均审理天数约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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