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化解婚姻纠纷,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情感治愈与权益保障的关系,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制定了《危机婚姻诊断及处理标准》,规范离婚案件中“危机婚姻”的认定与处理,进一步提升审理质效。《危机婚姻诊断及处理标准》规范了“危机婚姻”案件的认定与处理。一方同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不明确表态,或意见较为反复,情绪波动较大的,可作为认定“危机婚姻”的初步标准。“危机婚姻”离婚案件应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可吸收妇联、社区等组织的人员和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参加,并注重发挥当事人家庭成员、家族长辈、亲朋好友等的作用。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休庭进行调解,法庭可将该时间段视为庭外和解期限,不计入审限的“冷静期”。庭审结束后至宣判前,可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建议书,阐明法官判决思路,对当事人进行专业提醒,尽一切可能组织双方再行调解,如仍无法调解的应及时宣判。
“危机婚姻”离婚案件,应当指定具有婚姻经历、家事审判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审判人员审理。合议庭成员应相对固定,并保证有至少1名女性审判人员。法官可依职权向当事人的亲属、朋友、邻居、居委会等调查有关事实,相关调查笔录经质证后可作为证据使用。此外,该法还应根据具体案情,邀请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及妇联、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区居委会等机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