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危害众人皆知,然而一些人仍要铤而走险。近日,西藏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从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案情经过:2016年7月22日16时,昌都籍吸毒人员扎某向被告人林某购买毒品,林某将此事告知伍某,伍某要求先行支付款项。扎某向林某汇入1300元现金后,林某通过手机转账给伍某1300元。当天下午,伍某携带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0.8947克)乘车前往昌都,在昌都市某宾馆门口与吸毒人员扎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伍某主动交代其在察雅县的住处藏有毒品,经搜查,公安机关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2小袋(净重6.9881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大袋(净重86.0744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物均为毒品,净重共计93.9572克。同日,公安机关将林某抓获。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为牟取利益,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卖与他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贩毒数量以其实际交易的0.8947克以及藏匿于住所的93.0625克计算,共计93.9572克。被告人林某帮助伍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947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伍某贩卖甲基苯丙胺90余克,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能够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藏匿大量毒品,该行为构成自首,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决定对伍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伍某通过贩卖毒品为赚一时的“快钱”,却难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最终难逃法律的追究。法官提醒:吸贩毒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国法所不容。毒品的危害极大,不仅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腐蚀人们的灵魂,毁掉人生和家庭幸福,而且还会诱发各种犯罪,威胁社会的安定。因此,广大公众一定要认清吸毒、贩毒的严重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坚决禁止参与吸毒、贩毒活动,切实做到无毒人生,健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