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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北京三中院:建筑施工领域案件多发

2017-03-30 09:36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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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通报会,总结了三中院2014年至2016年期间审理的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针对这一类案由案件所反映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说明,并对相关利益各方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司法建议。

  提供劳务者保护不足 受损害者多来自农村

  2014年至2016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403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266件,调解81件,撤诉37件,调撤率高达29.28%,反映出司法审判工作中法官调解力度大、成效好,对于化解当事人矛盾,缓和对抗情绪,实现案结事了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法院裁判结果上看,法院认定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的案件约占全部403件案件的65%,其中提供劳务者死亡33例、伤残229例。从侧面凸显当前个人用工领域的三方面突出问题,即工作领域存在一定危险性,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提供保护不足以及提供劳务者自身注意义务不够。

  从受损害者的基本情况分析,提供劳务者多来自于农村,占比高达86.5%,其中50%系提供劳务过程中从高处跌倒导致损伤,17%系在使用工具过程中受伤,14%系在交通事故中受伤,12%系受砸受伤。受损害者群体中来自农村不发达地区从事劳动强度大、风险等级高性质工作的比例较高。

  从法院判决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归责情况来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多为雇主身份,已生效并判决赔偿的253件案件中,约62.5%的案件被告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约36.4%的案件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约32.3%的案件接受劳务者主张提供劳务者自身存在过错,并因此主张减轻或免除雇主责任;该责任比例显示提供劳务者的过错责任多为次要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五大特点

  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特别是对于具有室外或高空作业、工作强度高、风险系数大等特点劳务活动,接受劳务者普遍缺乏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经验和技能评估,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提供劳务者受损害事件高发,受损害程度较重。

  风险分担能力不足导致案件矛盾尖锐。个人用工工资通常按日计付,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提供劳务者不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救助赔偿,只能向接受劳务者主张赔偿,部分案件中的接受劳务者需要承担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责任,远远超出其赔偿能力,导致案件矛盾尖锐,执行周期长。

  建筑施工领域提供劳务受害者案件多发。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存在一些违法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经营、层层转包乱象,处在链条最末端的提供劳务者往往无法准确说明自己的雇主究竟是哪一方,一旦发生赔偿纠纷,各方主体更是相互推诿。客观上增加了提供劳务者发生人身损害后进行诉讼索赔的难度。

  提供劳务者谨慎注意能力较低。根据法律规定,在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案件,如果提供劳务者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接受劳务者责任。在三中院审理的案件中,提供劳务者胜诉案件中仍有约三分之一的案件提供劳务者可能因自身存在过错而不能获得全额赔偿。但是具体的责任减轻比例,受当事人举证能力限制,通常只能由法院综合个案情况酌情判定。

  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抗风险能力弱。个人劳务关系临时性较强,与正式用人单位相比,接受劳务者为自然人身份,资金实力不强,抵抗重大风险能力缺乏。一旦发生损害,提供劳务者对于巨额的赔偿费用往往不具备赔偿能力,也不善于借助商业保险来分散风险,双方利益关系较难平衡。

  法官建议:提高防范意识 加强安全教育

  需要使用雇工的个人应根据自身需要审慎选择用工途径,尽量通过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中介服务公司等法人单位使用雇工,避免自己直接雇佣个人提供劳务。签订书面合同,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提供劳务者应首先明确雇主的姓名、身份、住址等,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应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协议。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学习安全保障知识。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工作应当及时提出安全建议,对于接受劳务者无视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野蛮施工要求应当拒绝。

  建设施工领域的发包人、分包人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和安全监督意识,避免使用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个人施工队,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于确有需要使用施工队的,应当与施工队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对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安全措施规范,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制定并推行个人用工规范合同文本,与商业保险部门沟通探索通过保险机制分担损失、防范风险,扶持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中介公司,引领社会用工朝规范化方向发展。(高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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