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点赞:西宁城东法院的这个制度很人性化!
离婚证明书,你见过吗?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推出一项关于家事审判的法律文书即离婚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拿不出手的判决书
“我跟前夫在法院打官司离婚,判决书的内容非常详细,涉及很多隐私。现在卖房、出国都要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我实在不想把判决书拿出来。”崔女士一提起离婚判决书就很苦恼。
张先生跟前妻柳女士离婚已有3年。半年前,他谈了个女朋友,准备结婚。可是要领结婚证,就得拿着判决书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张先生回家后拿出离婚判决书,越看越犹豫,上面写满了他跟前妻的种种矛盾,这全都是隐私。
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上只写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登记”不同,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格式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三个部分。当事人往往在庭审中毫不留情地揭露对方的过错,法院如实记载,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隐私。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调解书。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也就是说,只要是经法院主持离婚的,就没有离婚证。日常生活中,很多事务都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比如卖房、贷款、办签证等等。
不过这种尴尬今后在西宁会有所改观。经法院主持离婚的夫妻可申请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持离婚证明书办理日常事务,不仅可以证明婚姻状况,也无需担心隐私外泄。
没有隐私的证明书
2月6日,家住西宁市八一路的小裴在城东区人民法院拿到了首份离婚证明书。小裴在领取离婚判决书的同时,还领到了一份法院版的“离婚证”,看到证书上简洁的内容,小裴如释重负,他可以拿着这份证明书办理离婚之后的各种手续,不用把写有隐私的判决书拿给陌生人看了。
记者看到,离婚证明书上只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案号、裁判文书生效时间等信息,其他信息则全部隐去。
城东区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马金莲说:“离婚证明书一是证明法院离婚的判决或调解书已经生效,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已经于判决调解书生效时解除,二是方便当事人保管和使用,凭这份证明书,到银行贷款、签署文书等,都不会泄露当事人隐私。”
据悉,城东区法院家事审判庭试点工作自2016年6月开展以来,审理了大量涉及家庭纠纷的家事案件,半年时间审理了305件家庭纠纷案件,审结292件,调解、撤诉258件,调撤率88%,截至目前,已发放62本离婚证明书。
不可能领取两份离婚证
记者采访中,很多人都问记者为什么不能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民政部门换成离婚证书呢?
民政部门为何不能把离异者的离婚判决书换成离婚证呢?记者就此咨询了西宁市民政局副局长马海龙。据马海龙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到法院打官司。协议离婚由民政局发放离婚证,诉讼离婚获准的由法院发放离婚判决书,没有离婚证。民政局的离婚证和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离婚的夫妻只能采取上述两种形式中的一种,一个人不可能领取两份离婚证,否则就是重复离婚。
“离婚证或者法院发出的离婚判决书只是公民特定时间婚姻状况的证明书。也只需要在特殊场合出示以证明婚姻状况,如果公民需要再婚就要出示离婚证或者法院发出的离婚判决书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马海龙说。
而对于重复认领这种情况,马海龙说:“这种情况基本上是不可能发生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会在民政部门调查审核,才会作出立案决定。而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证之前也是要查明婚姻关系的,必要时还会让当事人去户籍所在地开具单身证明。”
法院出具的离婚案件文书无法换取民政部门的离婚证,并不是个新鲜话题,这个现状目前还无法改变。马金莲告诉记者:“民政部门办理结婚和离婚,实际上是一种登记行为。经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形成的离婚,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再办理离婚证,目前民政部门的确也不受理这种情况。所以我们才颁发离婚证明书,来避免当事人的尴尬。”
个人能否调查婚姻状况这一情况,马海龙也给出了解答,即每个公民都有个人的隐私,婚姻状况也涉及隐私,个人是没有权利查询他人的婚姻状况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张小娟 马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