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类犯罪层出不穷、持续高发,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智能化、网络化,犯罪主体趋向多元化、团体化、职业化,犯罪对象趋向涉众化,极大地妨害了持卡人的用卡安全和利益。近日,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信息技术手段,并依托网络平台远程操控跨省联合作案,犯罪手段智能化高、隐蔽性强。5名被告人分别居住于黑龙江、安徽、重庆、四川、山东五省,从事犯罪活动前彼此互不相识,通过微信、QQ聊天以及进入QQ群等方式联络后,沆瀣一气,实施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有步骤的犯罪活动。
加入QQ群寻“发财路”装POS机窃取商家信息
张某1982年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毕业后辍学打工,2008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结束管教之初,为了生计,张某在赤峰市走街串巷推销安装POS机,后来,他听说改装POS机可以盗取到顾客的账号和密码,便在网上加入了专门从事这一不法行径的人建立的QQ群。在QQ群里,张某认识了阿某和赵某。阿某在聊天时称,他可以改装POS机,并灌入支付平台的使用程序,让张某负责将改好的POS机投入到商铺,然后盗取客户资料,赚钱后三人平分。听到阿某的分工后,张某感到找到了赚钱的机会,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下来。
2015年7月的一天,阿某、赵某相约来到赤峰,与张某共商“发财大计”。见面后,赵某拿出阿某事先改装好的POS机,教张某怎么使用,在确认张某能够“合作”后,赵、阿二人才离开赤峰,让张某等候邮包。
没过几天,张某收到了赵某从山西寄来的一台录好的“聚财通支付平台”程序POS机,张某以免费试用的名义。在红山区昭乌达路某女装店安装了一部。在此后的半个月时间里,张某又陆续收到赵某和阿某寄来的五台POS机,分别安装在市区内五家个体商铺里。在安装二十多天后,使用上述六部POS的商家纷纷打电话,反馈POS机不能使用,张某借机陆续将这几台POS机收回。
导出信息窃取银行卡现金异地不法分子沆瀣一气
9月的一天,赵某再次来到赤峰与张某见面,并通过电脑将之前收回的其中一台POS机记录的大约30条顾客账号、轨道(制卡时的磁条信息)和密码信息导出,并给了张某3000元报酬。没过几天,阿某也来到赤峰,从张某收回的另一台POS机里导出了10条信息,给了张某5000元,并告诉他输出信息的操作方法。此后,张某用阿某教的操作方法,通过电脑将剩余几台改装POS机里的客户账号、轨道和密码信息,导入其妻子的笔记本电脑里。盗取这些信息后,张某通过网上联系到黑龙江哈尔滨道里区的谢某,谢某称其能复制银行卡并能查询余额信息。
2015年12月5日,张某携带盗取的信息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找到谢某,谢某将其中两张余额较多的银行卡信息通过手机微信传给了在湖南省长沙市的徐某某,徐某某将收到的银行卡信息通过显卡器复制到空白卡中,并使用复制卡在长沙市ATM机窃取现金69860元。
然而就在张某忙碌于这个赚钱的“事业”,猖獗地盗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时,一张法网已悄悄张开,在豪无觉察的情况下,张某落入网中。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交代,其通过谢某还购买了一台能盗刷信息的POS机。根据这一线索,公安机关将改装POS机并出售的嫌疑人刘某某抓捕归案。
经讯问,刘某某系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人,于2015年7月在广州以1万元的费用向韩某(另案处理)学习改装POS机技术,学成后又多次向韩某购买能够窃取刷卡人银行卡信息的POS机改装模块,将购买的模块改装在POS机上,通过QQ在网上兜售。2015年10月,刘某某为张某改装POS机一部,张某将该部POS机安装到了通辽市某服装店,窃取刷卡人银行卡信息4条。
侵害银行卡用户利益五名“盗窃者”分别获刑
该案移送起诉后,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伙同赵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164条,伙同刘某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4条,共计168条。张某、赵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额巨大,刘某某窃取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对信用卡信息资料所享有的隐私权,均己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张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伙同谢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两条窃取的信息伪造他人信用卡,并窃取698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以及信用卡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红山区人民法院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窃取信用卡信息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记者手记:案件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主要作案手段一般针对ATM机或门禁系统加装盗码设备窃取持卡人账户信息,克隆银行卡后采用取现、套现等手段实施银行卡诈骗。本案中,张某等人以在商家安装POS机的形式来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较为少见,在赤峰地区尚属首例,由此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对商户POS机使用过程中管理的混乱和不规范,一些商家为贪小便宜、减少手续费而盲目安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POS机以及银行卡安全保密性不能及时更新跟进等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给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制造了可乘之机,应引起金融机构和银行卡用户的重视和警惕。(李海涛赵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