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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州中院发布首例禁止令

2017-03-20 18:00  来源:新疆平安网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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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疆昌吉州中院宣判了首例适用禁止令的案件。上诉人冯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冯某在48个月内未经对方同意,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该禁止令也是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首例禁止令。

  冯某与被害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二人因感情纠葛,2015年12月的一天,冯某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猥亵,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通过其亲属向被害人赔偿35000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以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冯某不服提起上诉。

  受理冯某的上诉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昌吉市司法局对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冯某强奸一案进行二审审前调查评估。接到委托后,昌吉市司法局立即成立调查小组,从冯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征求了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被害人的意见。召开调查评估会议进行分析后认为冯某自愿认罪,被害人在二审前对冯某再次进行谅解,综合冯某与被害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等案情的具体情况提出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为预防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再次被侵害,昌吉市司法局同时提出冯某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拟禁止事项。

  该调查评估意见被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采信,在对冯某适用缓刑的同时,决定对其宣告禁止令。

  拟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在对被告人(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前,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调查核实,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后向委托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活动。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研判形成调查评估科学、真实的报告,为法院依法庭审、量刑以及监狱、公安机关正确拟适用社区矫正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董铁斧 赵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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