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树葱郁的瑞云山,碧波荡漾的大金湖,植被茂密的格氏栲森林公园……这片美好生态环境的背后,离不开司法的守护。近年来,福建三明法院主动探索司法护航生态环境新路径,以绿色司法助推更富活力、更具实力、更有竞争力的新三明建设。
突出“绿色导向”:审判模式再升级
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天平与法槌不可或缺。早在1993年,三明市两级法院就相继设立林业审判庭,并依法行使林业审判职能。2013年,三明中院林业(生态资源)审判庭正式更名为生态审判庭,随后全市两级法院也相继全部完成更名工作,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发展,加大“美丽三明”司法保障力度。
2010年4月,三明中院首开全省法院先河,在原有林业庭审理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先后将林地林权、土地矿产、环境污染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27类民事案件划归林业审判庭管辖,整合审判资源,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2012年和2014年,又先后对生态审判庭受案范围进行了科学合理调整。在刑事审判方面,受理包括放火罪、失火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等21个罪名;在民事审判方面,受理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环境污染责任等24类纠纷;在行政审判方面,受理包括涉及林业、环保等行政诉讼案件。
“不仅只是名称上的改变,还扩大了生态类案件的受理范围,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化审判,进一步推动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三明中院副院长罗继民说道。五年来,该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4620件,惩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人员2887人,及时亮剑,有力震慑了各类生态环境犯罪。
注重“绿色司法”:生态修复见实效
三明多山、多水、多绿,森林覆盖率高达76.8%,居全省前茅。然而,由于林木、矿藏资源经济价值高,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砂采矿等破坏生态资源类的刑事案件屡禁不绝。在以往案件中,常常是被告人被判刑了事,被损毁的生态资源却无人负责恢复,“毁林者服刑、荒山依旧在”成了困扰生态法官们的心病。
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破坏环境的人要受到惩处,遭到破坏的生态更要得到恢复!近年来,三明市两级法院探索恢复性司法,坚持“惩防并举、重在修复”理念,对破坏生态案件不是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而是创设生态环境司法生态修复制度,以最大的可能恢复生态环境资源原有的生态容量和生态功能。
永安市西洋镇农民黄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雇人砍伐毁坏村里集体所有林木79株。永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同时,法院还对黄某下达了“植树令”和“管护令”,责令其在林业部门指定的生态公益林地植树造林5亩并负责管护。这一做法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后三明中院在全市法院推广,为推动生态资源审判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为巩固和完善这一做法,三明中院与市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联合制定出台《林业刑事案件生态复绿管护若干规定》。在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或被告人与林业部门指定的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由公检法等部门下达“植树令”与“管护令”,责令其对所破坏的山场或指定区域进行复绿、管护。对签订复绿管护协议的,可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予以酌情从宽处理。
此外,在推广“复绿补种”的基础上,三明市两级法院还继续延伸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适用范围和领域,拓宽生态修复改善空间,从传统的涉林延伸至涉水、涉地、涉矿等领域,在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矿中不断完善生态司法保护,以“绿色司法”筑牢生态建设法治屏障。五年来,三明市两级法院责令568名被告人“复绿补种”面积11061.19亩,被毁林地复绿率100%,有效弥补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维护“绿色福利”:公益诉讼真落实
“我认罪,我愿意倾尽所能植树造林,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在庭审中,黄某坐在被告席上抹着眼泪忏悔,原告席上将乐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的身影格外引人注目。原来,黄某多次盗伐林木,将乐县林业局以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公益植树造林,庭后黄某向林业局缴纳了600元保证金。值得一提的是,这是福建首起以林业主管部门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此举有效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将乐县法院生态庭庭长丁建康说道。近年来,三明法院不断完善绿色司法机制,全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会同检察院出台全省首个《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先后审结了几起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使人民群众既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能享受到良好生态环境带来的“绿色福利”。
2016年1月29日,明溪县法院正在进行一场特殊的庭审,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清流县环保局,坐在原告席上的却是清流县检察院,这是一场“官告官”的官司。原来,清流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清流县环保局对扣押的电子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但清流县环保局并未对案外人刘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清流县检察院遂向明溪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清流县环保局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开庭3天后,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环保局败诉。
“本案是我省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法院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的有益探索,不仅破解了诉讼主体不确定的障碍,而且对监督环保主管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具有倒逼作用。”三明市人大代表张淑云评价。
幸福生活不只在于丰衣足食,也在于碧水蓝天,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积极探索,三明市两级法院从未间断。2016年7月,三明中院立案受理了三明市检察院对苏某等人污染环境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全省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017年2月,永安市法院受理一起由永安市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至此,以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三明两级法院落地,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开启新篇章。
播种“绿色梦想”:司法服务广延伸
2016年8月16日,尤溪县法院生态庭法官来到台溪乡盖竹村,开庭审理一起失火案。在巡回法庭上,法官还就案说法,对周边“看热闹”的村民进行生态保护法治教育,让村民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后果,也促使生态文明意识深植于心,形成人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如今三明市两级法院已在辖区闽江源保护区、生态工业园区、旅游管委会等设立调解室和巡回办案点20多个,建立覆盖重点林区、景区、矿区、保护区等生态环境巡回审判体系。
同时,三明中院在全省法院首创设立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创建了“六类”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包括“闽江源保护”“林海保护”“矿区治理”“生态文化”“互联网+”“绿色基金”等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涵盖严防水污染、维护林区稳定、防控土壤污染、弘扬生态文明、推进审判信息化、保障环境权益等各领域、全方位、立体式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通过创建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引领,不断推进生态司法保护‘最绿品牌’创建,为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再上新台阶建设新三明不断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三明中院生态庭庭长张连财如是说。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三明市两级法院正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抓住环境资源审判的历史机遇,主动作为,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提升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记者黄丽青 通讯员 魏正雄 林广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