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如何实现有效监督?近日,云南省玉溪市下发《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率先在全省16州市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办法》中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度。也就是说,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终身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不因调职、离职、辞职、退休等而免予责任追究。
在追责情形方面,《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的情形,视情况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在追责方式上,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调查处理的机关、启动调查处理的情形等,对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专家、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
《玉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则规定了玉溪市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事项范围、审核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