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早春的广州被绵绵的春雨笼罩着。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们就早早集结在中院的正门,冒雨支起雨蓬,开始向市民派发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宣传册,接受市民们关于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咨询。
记者留意到,参加此次法律咨询活动的都是广州中院审判一线的优秀女法官,她们结合自己丰富的审判实践和经验,通过普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讲解成功案例的方式为我们的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女性同胞,女法官的讲解更能让市民、尤其是女性市民感到亲切和信服,达到活动的预期效果。
据介绍,2016年,广州中院少年庭共收到家事案件865件(皆为二审案件),其中婚姻关系类案件(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547宗,继承类案件(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等)159宗,抚养类案件(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纠纷等)99宗,其他类案件60宗(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等)。
据统计,自去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当事人向广州市各区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令47份,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共31份,当事人主动撤回5份,法院经审理后驳回11份。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保护裁定的适用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既体现了法律的震慑力,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广州中院少年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从数据看,目前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数量还比较少,以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最终经法院认定构成家暴并判决离婚的案件占比也较小,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是当事人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顾虑。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事实,但又不愿申请人身保护令。主要是受害人把申请人身保护令当做是宣扬家丑,怕人笑话。同时,一部分当事人因不想离婚而担心申请人身保护令会导致婚姻的最终破裂。二是由于证据不足,因为民事诉讼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你看,通过拿起法律武器,很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是得到了保障,特别是家暴案件的受害人,要勇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在今天的活动中,法官们讲解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成功案例引发很多市民的关注。
法官还告诉咨询的市民,在家暴案件中,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比如:报警后警方的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伤者的伤情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报告,事发过程的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人所做的证人证言,以及事发后双方就事件处理的书面协议书等,都是证明家暴较为有力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新反家暴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要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加害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出具一个告诫书,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实施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暴的警告,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查的有力证据。
通过法官们讲解的成功案例,市民更加直观的感受到法律能赋予的权利和保障,使女性市民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会投诉无门,无所适从,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