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小额诉讼制度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院院长王海萍接受媒体“大法官访谈”建议——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院院长王海萍接受媒体“大法官访谈”,围绕“公正高效司法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这一主题,深入阐述了她此次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议案。王海萍提出,应对小额诉讼规定进行修改,适当扩大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
让群众“打官司”更容易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并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一审终审,不是二审终审。”王海萍解释,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上诉,为此,小额诉讼只限于争议标的额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那么,小额诉讼制度到底跟群众有什么关系?王海萍说,对于参与诉讼的群众来说,小额诉讼制度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明显优势。以四川为例,4年来,全省各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14708件,其中撤诉结案6647件,调解结案5153件,调撤案件总数为11800件,调撤率为80.23%,平均审理时间仅为19天。
制度优势未完全发挥
王海萍观察到,司法实践中,当前小额诉讼制度运行并不理想,制度优势尚未完全发挥。以四川为例,新《民事诉讼法》实施4年来,全省各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仅占同期基层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0.87%。“适用的标的额限制过于刚性,是影响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一个基本问题。”王海萍提出,现有立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应适当扩大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
王海萍举例称,2011年至2012年底,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将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纳入小额诉讼进行试点,受理225件,占全部民事案件4.69%,平均审理时间仅17天,在便民和公正方面得到法官和当事人的认可。随着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四川适用小额诉讼标的限额下降到1万余元,该院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随之大幅下降,由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69%下降至0.73%。
建议由最高法作司法解释
“在当前法院受理案件大幅上升、争议金额普遍提高的情形下,通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可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改善司法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际需要。”王海萍因此提出,扩大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修改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确定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标的限额。
具体操作上,王海萍建议由最高法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灵活性,以司法解释方式作出规定,有利于这项制度的作用发挥。”
王海萍特别提到,司法解释也应以“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基础,“司法解释仍应以小额为基本原则,不‘小’则不会进入此程序。”(四川法制报记者曾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