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法律援助案件就是没人干的简单案件,但我深深体会到,每一个援助案件都不简单,对当事人来说会影响到一辈子,更重要的是我们接受了沉甸甸的委托,用心办理才能对得起托付。”这是安徽律师王鹏程在“十佳案件”评选会上有感而发的一段办案心得,引起了其他援助律师的共鸣。
近日,由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开展的“安徽十佳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评选活动落下帷幕,通过综合考量案件卷宗材料、辩护意见、综合效果等方面,评选出了刑事法律援助“十佳案件”10件、“优秀案件”10件。这些案件程序规范,案卷材料完整,辩护(代理)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准确,律师庭审表现优良。
“由于援助案件不收取代理费,不了解的群众往往误以为律师也就随便办办。举办评审会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让外界知道援助律师的办案故事,他们在认真、负责地付出。”安徽省法援中心主任张贺京说。
辩护的目的在于说服
2016年9月9日,王鹏程律师接到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向一起贩毒案的被告人牛锋提供法律援助。
在这起案件中,牛锋被侦查机关认定贩毒数量5克,每次均为1克。因犯贩卖毒品罪,牛锋被淮北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牛锋不服,提出上诉。
“我去到看守所会见牛锋,调阅了刑事侦查卷及补充侦查卷宗中牛锋本人的讯问笔录、称量记录、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等大量资料,对案件进行预判。”王鹏程说,综合该案的各种因素,他将辩护方向锁定在“代购”性质上。
王鹏程分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买卖毒品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韩杰是牛锋十几年的朋友,每次花200元购买1克毒品,仅用于自己一个星期的吸食,而且牛锋不知道韩杰实施毒品犯罪,缺乏牛锋贩卖毒品的直接依据。两人不是买卖关系而是代购关系。
王鹏程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被告人悔罪等方面综合确定辩护大纲,并在此基础上撰写辩护意见。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决定,及时将辩护意见送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4日,该院裁定发回重审。
“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材料不是律师提供,我们要做的是研究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必须用心、细心、诚心,才能更好的完成辩护使命。”王鹏程说。
“辩护的目的不在于对抗,而在于说服。”王鹏程说,“如果诚心面对被告人,他们能敞开心扉,把过程和细节透露给你;如果诚心的面对法官,法官会知道我们是认真的、负责的,更好的完成辩护使命。”
采纳辩护观点改变罪名
范思强故意伤害案是姜万东律师代理的援助案件,也是“十佳案件”中唯一改变罪名的案件。
2014年7月4日晚22时20分,范思强打完台球后,骑摩托车差点撞到了正在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韦某,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打斗期间,韦某的堂弟参与其中,范思强还喊了后面步行的高德旺过来帮忙。范思强用扇耳光、拳击方式打韦某的脸部、肩部、胸部,并将其踹倒在地,后逃离现场。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因外伤、情绪激动、精神紧张等因素诱发其心脏潜在疾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
芜湖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思强、高德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范思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姜万东为上诉人范思强提供辩护。
范思强、高德旺对韦良静的死亡后果,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呢?这是姜万东分析的重点。
姜万东认为,范思强、高德旺同受害人并不认识,也都不知道受害人属于特异体质,发生口角进而厮打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希望对方死亡的故意,应该说“打一顿出气”更符合双方当时的心态。范思强在同受害人互殴过程中,无法预见被害人死亡,但应当预见殴打的后果,因此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他的主观方面应当认为是一种过失。而被害人的死亡同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正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充分条件,因此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符合刑法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范思强、高德旺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韦良静身体产生应激反应,触发心源性猝死。因此,采纳了姜万东的辩护意见,改判范思强、高德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办案细心认真感动被告人
“这个案子如果发回重审,一定要找赵栖荣为自己辩护。因为她办案非常细心、认真。”这是受援人范仁寿给其家属写的一张字条,反复叮嘱。
范仁寿原系安徽闽泰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合同诈骗罪,前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宣城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范仁寿不服,提出上诉。
接到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赵栖荣及时与高院联系阅卷,并两次会见了被告人范仁寿。每次会见时,赵栖荣都仔细地询问案件细节,认真地作书面记录。密密麻麻的笔记让范仁寿很触动,对赵栖荣也充满信任。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范仁寿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赵栖荣做了大量案件分析后认为,范仁寿多年前就有投资紫杉醇项目的打算,且其认为也可以融到足够资金,前期也投入了数百万元。缴纳保证金的人员多数是范仁寿的朋友,这些朋友都到过范仁寿的福建老家去过,其没有非法占有这些人钱财的故意。
赵栖荣还提出,范仁寿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根据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界定与情形,对照本案事实,该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
经过赵栖荣的努力,目前,该案件被安徽省高院裁定,撤销安徽省宣城市中院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宣城市中院重新审判。(范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