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完善司法审查机制规则 监督支持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
天津高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指南
2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指南》。发布会上,天津市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钱海玲介绍了《审理指南》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特点亮点,天津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钱海玲介绍,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贯彻意思自治、专业性强、高效快捷、注重保密,具有自身独到的优势。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长,有大量当事人选择由贸仲、海仲等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今后,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建设的蓬勃开展,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的作用将进一步凸显。从我市层面而言,自天津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也在构建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钱海玲表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适度监督与支持。长期以来,天津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严格贯彻“报告制度”,有力保障了司法审查案件质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多次强调要加强、完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促进仲裁在各项国家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前在天津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仍存在法无明文规定、审查机制不完备等问题、亟待解决。天津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部分仲裁机构推出了新的仲裁规则,也有必要对此进行回应。因此,需要以司法规范性文件形式,总结以往经验,完善司法审查机制、规则,监督与支持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在“一带一路”、自贸区营商环境构建中发挥更大作用。为此,市高院去年开始《审理指南》的起草。在起草过程中,还与天津仲裁委员会开展了座谈,充分了解了仲裁需求,精准定位重点问题予以规范。《审理指南》于去年12月27日经市高院2016年第41次审委会审议通过,今年1月10日正式印发。这既是市高院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最新举措,也是助力天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探索。
钱海玲还对《审理指南》的主要板块及条文内容、特点亮点、2004至2015年市高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基本情况等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今后一段时间天津法院如何更好支持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事业发展做了展望。
据了解,《审理指南》共四十四条,主要分为一般规定、审查机制、审查规则、其他规定等四个板块,对《审理指南》的适用范围、司法审查的原则、各类司法审查案件应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相关部门间移送案卷材料、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处理方法、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应受仲裁协议约束、对公共政策的严格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审查案件统一由涉外商事审判部门予以审查、明确审查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应直接适用我国或者内地法律、区分仲裁协议约束力与仲裁协议效力两类案件、规定间接代理中的委托人在行使介入权时不受受托人与第三人间仲裁协议约束、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认定不属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事项等规定,均属于创新之处,有助于司法审查规范、优质、高效开展,也有利于常见疑难问题得到解决。此外,《审理指南》还积极回应了合并仲裁、友好仲裁、开放名册等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的创新内容,以更好促进自贸试验区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