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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福建检察“补植复绿”打破生态保护“恶性循环”

2017-03-01 15:55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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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关了,山也荒了。”福建检察机关通过“补植复绿”机制让这一传统生态司法模式所带来的“恶性循环”得到有效扭转。

  近日,记者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牵头起草的《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即将下发,“检察生态修复工作将更加规范化、常态化、实效化。”

  福建作为生态大省,森林覆盖率达65.95%,位居全国首位。作为中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逐步推行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以法治保障生态资源。

  记者观察到,在福建地方两会上,福建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在2016年检察工作报告中曾专门提及生态保护,共出现了12次有关“生态”方面的表述,成为报告高频词。

  据福建检察院的数据显示,自2009年以来,福建检察机关通过“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共办理“补植复绿”案件1506件,补种林木203047亩。

  福州市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处副处长陈森介绍,2014年,福清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一方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另一方面主动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督促其对破坏的5亩林地补植复绿。

  “因其承诺缴纳相关补植费用,认罪悔过且有立功表现,检察机关最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陈森说,在该案侦查阶段,检察院即督促侦查机关动员嫌疑人进行“补植复绿”,与刑事诉讼同步进行,第一时间修复受损的森林资源。

  不过,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许多涉林案件被查处,时常出现“人关了、山也荒了”的现象,受损的生态得不到恢复,生态修复容易陷入恶性循环。

  “基于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必须思考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福建省院生态资源检察处副处长谢辉鸣认为,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修复生态。

  截至目前,福建全省97个检察机关中有67个已将原有的林业检察机构更名或增设为专门的生态资源检察部门,并相应调整职能和受案范围,实现“捕、诉、监、防”一体化。

  与此同时,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还以“补植复绿”为切入点,逐步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从森林推广运用到大气、水流、土地、矿场等领域,探索养鱼治污、流域综治、跨区整治等多样性生态修复行为。

  “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说,在毁坏林木、非法采矿、污染水源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实行有针对性的多样性生态修复不仅能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和修复,还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记者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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