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超标的、超范围查封等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行为,近日,北京二中院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对执行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进行合议的暂行规定》。
创新点一:在查控程序上凸显“执行防范前置”
针对执行查控启动前的重大事项,规定执行合议提前介入。通过集思广益、运用群体智慧,充分发挥执行合议的“安全阀”作用,避免因个人错误决定造成执行进展受阻、跟进措施被动等现象。
创新点二:在查控内容上引入“无益查封禁止”
规定被执行人财产在扣除优先权和变价费用后无剩余价值、经其他法院多次轮候查封、财产处置存在严重障碍的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合议,可以不采取查控措施。
创新点三:在查控救济上增加“例外情形告知”
明确规定在对重大事项合议前,承办法官应当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将采取或者不予采取查控措施的决定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同时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救济。
据介绍,此规定的实施通过加强执行合议,有效避免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进入查控程序。
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生道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经合议可不采取执行查控措施。对因采取查控措施可能给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形,可采取“活封”、“活扣”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给被执行人带来的不利后果。
(王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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