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海省司法厅获悉,为有效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需要,省司法厅近日组织专门力量修订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制度》《社会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重大社情报告制度》青海省人民调解“四项工作制度”,为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修订工作从青海实际出发,按照去繁从简、注重效能的原则,突出了制度的指导性和实用性。新修订的制度既保留了原制度中被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和经验,体现了制度的延续性,又对原制度中不适应现在情况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吸纳融入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新的标准和新要求,形成了比较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新修订四项制度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印发,自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得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