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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广西:将试点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

2017-02-19 00:31  来源:平安广西网  责任编辑: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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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检察院出台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树立现代法治理念 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部署从2017年2月至11月,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需要,组织相关人员以“诉讼式审查”的形式,听取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开展相关办案工作。

  《意见》指出,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审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保密与适度公开相结合,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意见》明确,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在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上争议较大;侦查机关(部门)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认识存在严重分歧,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相当的抗辩证据;案件社会影响大、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舆论压力大;需要做刑事和解工作,有可能达成刑事和解;其他经审查认为可进行“诉讼式审查”5类审查逮捕案件,适用“诉讼式审查”程序。同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当事人不愿意“诉讼式审查”;其他经审查认为不宜进行“诉讼式审查”4类案件规定为不适用“诉讼式审查”程序。

  《意见》明确,“诉讼式审查”分为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侦查机关申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建议等4种启动方式,并对参加“诉讼式审查”人员范围、办案场所等相关工作要求作出规定。《意见》还对审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诉讼式审查”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主持,必要时,可以由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同时对检察官在“诉讼式审查”中的工作职责、办案流程、办案期限等作出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写明“诉讼式审查”情况,并结合案件审查情况综合评判,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是自治区检察院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中央、最高检改革要求,探索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有利于检察机关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属性;有利于充分听取公安机关、辩护律师等各方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辩护权落到实处;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体现公平正义。(孙桂江 汪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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