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近日,安徽省综治办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问: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使全省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平安安徽建设,确保全省社会大局持续平安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制定本实施办法。
问:起草《实施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起草文件时,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着眼于把贯彻落实中央《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精神与我省实际相结合,将我省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好做法、好经验融入到《实施办法》中,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在我省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二是着眼于增强文件的操作性,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情形和方式,强化督导检查措施,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三是着眼于激发领导干部的积极性,把综治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起钩来,努力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
问:为何突出强调“关键少数”的综治领导责任?
答:《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关键少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责任: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深化平安建设的主要抓手,也是巩固平安建设成果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凡是平安建设搞得好的地方,一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比较到位的地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有效途径。
问:《实施办法》为何设立表彰和奖励部分?
答:奖惩并举是《实施办法》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此举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真抓实干的氛围。以前奖励和惩处的力度不够,奖励时,认为保一方平安是领导干部的本职工作,做好了是应该的;惩处时,认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一棍子打死。现在《实施办法》加大奖惩力度,既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又防止领导干部不作为、踩红线。
问:贯彻执行中央《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我省《实施办法》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答:《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作了一定的探索创新。一是在“责任内容”上有所创新。《实施办法》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综治领导责任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并细化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综治领导责任。二是在“督促检查考核”上有所创新。《实施办法》对建立完善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综治考评制度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并对领导干部提拔使用、晋职晋级和评先受奖时,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同级综治部门意见和了解掌握综治工作情况的具体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在“表彰奖励”上有所创新。《实施办法》对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及享受相关待遇等作了规定,并根据中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明确对综治考评先进地方、部门和单位,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四是在“责任督导和追究”上有所创新。《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决策程序和责任后果,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重点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等作了具体规定。
问: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管理、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
问:什么情况下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答: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处于后进的;
(五)本地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全省排位靠后,且未达到上年度当地水平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整治不到位而出现反弹的;
(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问:如何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领导责任?
答:落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领导责任,关键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初,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与各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省综治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签订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各部门参照省委、省政府做法,层层签订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完善述职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是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四是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