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青海省司法厅了解到,青海省首个省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定办法日前出台,旨在进一步提升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据了解,《青海省省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定办法》从今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省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定的主要内容、省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程序及考核验收评分标准,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办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主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名称、印章、标牌和办公场所的设置做了规范和要求,对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任职条件做了详细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的范围做了界定,要求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求各地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人、验收一个、命名一个”的方式开展省级规范化人民调解评定工作。申报评定的调委会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后,由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报送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依照考核验收评分标准现场评定打分,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即可评为省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石恒堂 王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