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对自己造成的后果进行弥补,也感谢检察官给我这次机会,以后我一定谨记教诲,保护环境。”2016年10月11日,在福建三明大田县吴山乡程堂村村部,被告人陈某当着大田县检察院检察官及受害村庄村民代表的面郑重承诺道。
陈某是一起环境污染案件的被告人,2015年4月,陈某租用位于大田县吴山乡程堂村金鸡崎一块厂房用地,在未经环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厂房内建设电镀车间,并进行生产。电镀加工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污管道外排至附近水沟,导致该村山地及沟溪水质受到污染。
经检测,该厂外排的废水中“铬”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2016年1月6日,大田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陈某移送审查起诉至大田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了解到陈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也充分认识到错误,愿意弥补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该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签订了协议书:由陈某出资补偿程堂村款项,用于补植80亩生态公益林,并于2017年清明节前补种完毕。
这项被称为“补植复绿”的措施,是福建省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举措。
过去,毁林案子判了,人坐牢期满,荒山依旧在。现在,以被告人恢复原状为从宽处理条件,以期实现办一案,恢复一片绿,挽救一个家。
福建是生态大省,森林覆盖率达65.95%,居全国第一位。作为首个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的生态检察工作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福建探索确立了“施害方付费出力、专业方治理管理、第三方监督落实”的基本工作原则,大力推广运用“补植复绿”工作理念,在办理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等领域犯罪中探索开展“养鱼治污”“放流增殖”“流域综治”“退茶还林”“跨区整治”等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司法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5年,福建省检察院出台了服务生态文明建设“10条意见”,更加精准聚焦生态司法保护,不断创新履职方式,推进改革实践,强化法治担当,践行和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三位一体”的“福建生态检察模式”。
数据显示,2016年1至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环境资源相关犯罪案件909件1349人,办理补植复绿案件187件,补种树木近1万亩,漳州、晋江,古田等地还建立了生态修复基金。(雷闽娟 徐熹 许斯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