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拉善盟阿右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确认被告阿右旗国土资源局对阿拉善盟德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晟公司)擅自采矿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据悉,该案是阿拉善盟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人阿右旗人民检察院诉称,2013年4月18日,德晟公司工商注册成立,其勘察项目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呼和哈达铁矿地质详查”。2013年-2014年期间,德晟公司先后缴纳土地出让费772.11万元,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勘察面积为7.90平方公里。然而,德晟公司却一直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在只有探矿权许可证而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探代采,破坏生态资源,实际采矿面积达175.44公顷(2631.53亩)。
2014年4月1日,阿右旗国土资源局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确认了德晟公司呼和哈达铁矿以探代采的事实。2016年11月7日,阿右旗检察院向阿右旗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德晟公司擅自采矿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12月7日,阿右旗国土资源局书面回函称,针对当时天气寒冷、考虑影响施工安全及开展恢复治理工作需向矿区周边农牧民群众进行必要的宣传等情况,要求企业在2017年初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17年4月底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达到原貌,并对矿区进行实地巡查,协助并督促企业抓紧办理探转采手续。但阿右旗国土资源局只是制定了整改计划,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阿右旗法院审理查明,德晟公司呼和哈达铁矿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阿右旗曼德拉苏木锡林布拉格嘎查境内擅自采矿,致使矿产资源及生态遭到破坏。阿右旗国土资源局作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有对本旗境内擅自采矿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其对德晟公司擅自采矿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管,导致矿产资源及生态遭到破坏,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法院认为,阿右旗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等相关要求,阿右旗国土资源局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行为及时履行监管职责。且阿右旗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进行回函,虽制定了整改计划,但矿产资源及生态已经遭到破坏,故作出上述判决。(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