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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广西北海一起“民告官”案诉诉缠缠二十年

2017-01-23 18:09  来源:平安广西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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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结事了不满足诉诉缠缠二十年

  一起“民告官”案的败诉昭示:权益受保护,维权须依法

  20年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莫某受伤住院。为追索医疗费,她多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对方承担90%的责任,判决生效后,对方全部履行了义务。然而,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款,结案后莫某又不断到上级党政机关上访、缠访。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莫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日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起诉。

  案结事了 为财上访

  事情的起因,要追索到20年前——

  1996年11月14日,某外国语学院干部王某在执行公务中,驾车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莫某相撞,造成莫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莫某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为追索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莫某向法院起诉,北海两级法院判决外国语学院承担90%责任、莫某自负10%责任。判决生效后,外国语学院履行了义务。

  事后,莫某以“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就此案反复向法院起诉。法院从人道主义出发,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外国语学院再次补偿了莫某后续治疗的费用。然而,莫某仍不满足,自行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要求外国语学院继续补偿“护理费”。

  为了实现最大利益诉求,莫某不断到北海、南宁等有关部门上访,指定要见“某某领导”,不见不走。

  2015年9月,北海市海城区信访局向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发出《关于莫某多次越级缠访的情况反映》,称:莫某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已经执行完毕,但她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多次缠访、越级上访,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9月18日,东街派出所对莫某予以立案。经海城公安分局审批同意,对莫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北公城行罚决字(2015)02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5年,莫某7次赴邕上访,1次到京上访,经多次教育、训诫无效,严重扰乱了机关单位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海城公安分局决定对莫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当天,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通知了莫某家属。随后,莫某被送至北海市拘留所。

  不服拘留 法庭上见

  从拘留所出来后,莫某感到十分“委屈”,认为海城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2016年2月23日,莫某向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安机关进行错案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莫某长期上访,被群众称为上访“专业户”。2015年3月4日,北海市东街派出所对她进行训诫,东街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越级上访进行批评教育,但均无效果。2015年5月、6月、8月,莫某7次赴邕上访;7月上京到国家信访局上访。

  9月11日,莫某到广西区党委2号门上访,经南宁市公安局茶花园派出所民警劝导,莫某转到自治区信访局上访。由于其反映的问题已经司法程序解决,因此,她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后,她又返回区党委,滞留在2号门,提出了非分要求。

  17日,北海市东街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及东街派出所民警赶到南宁,对在此上访多日的莫某开展苦口婆心的教育,把她“劝回”北海。

  法院认为,海城公安分局对莫某的治安违法行为享有管辖权,也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职权。莫某多次赴邕越级缠访,且不听劝阻和训诫;区党委2号门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莫某的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

  海城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莫起诉海城公安分局处罚决定违法已另案驳回),遂判决:驳回起诉。

  莫某认为,自己是依法上访,海城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而且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于是向北海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海城公安分局赔偿其被拘留期间的损失2197.20元。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法庭争议的焦点是:莫某上访是否违法?海城公安分局有没有管辖权?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没有法律依据?

  莫某认为:她到南宁上访,如果算“违法”,应由南宁市公安机关处理,海城公安分局没有处罚权;她是依法上访,从未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更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她多次赴邕上访是事实,但法律没有规定上访次数。因此,一审判决把“多次上访”作为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依据”,审判逻辑荒谬。

  莫某说,海城公安分局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守法公民作出行政处罚,且实施了拘留,但一直拒绝错案赔偿,其行为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依法应对上诉人进行赔偿。

  海城公安分局辩称:对莫某作出行政处罚合法。莫某的案件已经法院判决、裁定,并且已履行完毕,但莫某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多次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市政府信访部门和自治区党委及区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上访、缠访,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2015年9月11日,莫某到区党委2号门上访,要求自治区党委相关领导接见,不听南宁市公安局茶花园派出所民警劝导,强行滞留在不属于信访接待场所的区党委2号门,扰乱了机关单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莫某作出处罚决定,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北海中院认为,莫某居住地在海城公安分局辖区内,该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莫某多次赴邕越级缠访,且不听劝阻和训诫,长时间滞留在区党委2号门,违反了《信访条例》相关规定。

  海城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前,向莫某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她宣告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时也告知了其家属,故海城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2016年12月22日,北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黄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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