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海南省高院获悉,由海南省高院牵头代拟的《海南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完成17家成员单位联合会签,海南省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正式启动,17家成员单位将加强联动协调、信息共享、有效衔接和无缝对接,充分发挥行政、司法职能作用,形成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合力,服务海南生态立省战略,加快海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据了解,根据海南省委副书记李军在2016年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保障和服务海南绿色发展”的指示,省高院决定在司改试点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改革,院长董治良带领专项调研组成员先后走访省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厅、生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及有关法院,并前往琼海、白沙、儋州等市县实地调研,掌握海南省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资源审判的基本情况,形成《关于推进海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改革试点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意见》的出台。
据了解,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包括海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工信厅、省港务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
《实施意见》指出,各成员单位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海南省高院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发生具有重大影响或典型意义的突发环境资源违法事件,相关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各成员单位利用数据平台,实现全省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信息的共享和交换。积极推进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及时互通信息,实现不同专业领域优势互补。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断完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机制。要严格落实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等要求,积极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工作,防止“以罚代刑”。
《实施意见》还指出,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公安部门要挂牌督办,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安监等部门,针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并对案件的调查、证据的采用等细节进行讨论,确保案件依法处理。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启动相应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移不移、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判不判,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记者陈敏 肖瀚 通讯员 黄朔 林嫩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