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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北京首例非法行医案宣判

2017-01-10 00:13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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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在“黑诊所”内诊疗,后在宿舍内发病并在送医途中死亡。记者1月5日获悉,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该诊所经营人员司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据了解,该案是非法行医罪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北京首例非法行医获刑案件。

  2012年7月,司某因在其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兴隆庄的“诊所”内销售假药被判处刑罚。2015年4月,海淀区卫生局对上述“诊所”现场检查,因该“诊所”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于是对司某妻子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没收开展诊所活动的药品和器械的行政处罚。

  同年7月18日、19日,司某在上述“诊所”内,为因感冒、发烧而前来就诊的彭某进行“诊疗”。第二天,彭某在自己宿舍内全身抽搐,后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彭某死于心源性猝死。经过临床医学专家分析和论证,司某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并无直接关系。

  此前,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将不能认定被告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进而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了一条,该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不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司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司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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