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9月4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其上班的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红星砖厂准备找带班借些工资,但没有见到带班,后走到该砖厂彝族工人居住的宿舍时,想着彝族工人最近才发了工资,肯定有钱,便伺机盗窃。当走到被害人俄某的宿舍门前时发现该宿舍门未锁,趁无人之际进入该宿舍,盗走床上两部手机和晾衣绳上毛衣口袋内俄某的身份证及一张陕西信合银行卡,至9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信合营业部,使用被害人俄某的身份证给俄某的银行卡办理了挂失手续,修改了银行卡密码,并成功取走了卡内现金14000元。接着又在泾阳县太平镇信合营业部柜台取走俄某卡内现金1000元。后将其中13000元存入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给李某某还账使用1000元,剩余1000元钱留给自己零花。当天下午回到砖厂后,将被盗的两部手机连同被害人的银行卡、身份证丢弃在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后村一废弃砖窑内。案发后俄某的两部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全部找回并发还被害人,同时领回被盗取的15000元现金。被盗手机两部价值100元。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内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1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官警示:找人借钱,本是人之常情,亦可同情;但万不可心生邪念,触犯法律,以免受牢狱之灾。(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