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大学生个人信息,在网络借贷平台获取贷款后拒绝还款,大学生代为还款后追偿未果诉至法院。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袁芳向原告大学生张华清偿借款2万元及利息。
原告张华系西安某高校大学生,被告袁芳系张华的老乡,袁芳所在的公司主要的业务是利用员工的个人资源在高校寻找大学生,利用熟人关系借用大学生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贷款筹集资金。2014年,被告袁芳向原告张华借用身份信息在网络贷款平台上借款2万元,并向张华出具了借条,承诺由其分期还款,为表示感谢被告给原告张华购买了手机一部。后被告袁芳并未按照承诺偿还借款,网络借贷公司便向原告张华主张债权,无奈之下,张华家人替张华偿还了欠款及利息。原告张华向被告袁芳多次主张债权未果后,将袁芳诉至本院。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袁芳向原告张华借用身份信息贷款,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其实质形成借贷关系,被告以公司为实际用款人为抗辩不能得到支持,本院随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崔桂荣 党泽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