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拿走的金锁有什么特征?”“本案涉案金锁的价格认定书是否已向你告之?你有无异议?”在海南省屯昌县看守所第二审讯室,屯昌县检察院检察长黄志刚带领办案人员仔细询问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反复推敲核实每个细节。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黄志刚认真履行检察官职责,亲自审阅案卷、亲自讯问犯罪嫌疑人、亲自修改案件审查报告,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罗某某涉嫌抢夺罪一案,改变定性以抢劫罪批准逮捕,确保了案件质量。
目前,全省三级检察院进入检察官员额的检察院领导办案已形成常态化。海南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上至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下至各基层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只要是入额检察官,都和黄志刚一样纷纷回归办案一线。
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为检察工作不断注入生机和活力,各项检察业务协调发展,效果良好。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海燕在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故意伤害案的二审法庭上,有理、有力、有节地指控犯罪,支持抗诉,客观公正地发表指控意见,获得省高院二审合议庭支持,为全省检察官上了一堂精彩的出庭现场课。
岑某某等涉嫌受贿案的涉案人员多、证据繁琐,又是异地办案,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彦克服种种困难,在审查逮捕环节准确认定岑某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并就进一步引导补充和固定证据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案件后续诉讼活动顺利开展。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既是干部队伍中的“领头羊”,也是司法办案的行家里手。他们回归司法一线亲自办案,有助于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形成示范效应,带动检察业务水平整体提升。一些在当地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交由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承办,既是优质司法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的需要,也是保证办案质量,提升办案组协助配合能力的需要。
明确检察权限突出“谁办案谁负责”
2016年,省检察院办成了一件“大事”:完成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部文书权限调整,促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平稳运行,“这也是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处长邢姑说。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载体。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权主要通过应用系统中具体业务的法律文书审批来体现。此次文书权限调整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根据检察权的司法、监督和行政等属性进行设置,突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责任”要求,让检察官真正成为有权有责的办案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应用系统文书权限设置,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省检察院对照检察官权力清单,对系统中公诉、侦监等13个业务条线近2000份文书模板进行了全面清理,逐一分类,厘清了检察官权力事项与相关法律文书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对可能使用到的1771份法律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逐一进行设置。对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手续性文书(如告知、通知、换押、送达、证据复核等)以及事务性文书(如阅卷笔录、讯问提纲、讨论案件记录等)最低审批权限原则上都下放给承办检察官,大大减轻了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的签发工作量,不仅符合执法办案实际,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对涉及案件处理或重要事项决定、反贪反渎业务、决定提交检委会审议案件、回避等重要的法律文书,需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审批。
聘任人民监督员织密外部监督网
2016年4月,66名省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获颁选任证书,并庄严宣誓。加上此前已获颁证的40名海口、三亚市级人民监督员,司法体制改革后首批省、市两级106名人民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行监督职责。
聘任人民监督员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制度,目的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2010年全国推行,人民监督员为确保检察权规范运行发挥重大作用。2014年,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新部署,批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并开展改革试点。
2016年9月,省检察院联合省司法厅召开全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提出五项深化改革措施,包括严格落实告知制度,做到每个符合条件的案件、每个规定的环节,都书面向人民监督员告知监督事项;严格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将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等详细登记在案,供人民监督员查阅;加大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力度,主动协调司法行政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跟踪回访、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信访接待等活动,特别是在监督案件过程中,既要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件认定、主要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情况,也要介绍当事人、辩护人意见;健全意见建议落实机制,认真记录和落实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办理答复;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联合调研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协调配合,最大程度凝聚改革合力。(记者 曹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