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着审判职权,所制作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抗拒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榆阳区法院宣判了被告人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判决梁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崔某与被告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人梁某所有的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8月,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清偿崔某的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榆阳区人民法院向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梁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然而,被告人梁某却在该案审理期间,擅自在被法院查封的土地上修建了三套房屋,并在该案执行期间,又擅自将已交由法院委托评估的西头的一套房屋转卖给他人。此后,被告人梁某又在明知榆阳区人民法院正在强制拍卖上述东头一套房屋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楼租赁给他人,二楼交由其年迈的母亲居住,在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成交后,拒不腾空该房屋。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一定的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相关规定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无视法院的正常诉讼活动,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打击刑事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尤雄 郭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