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臧某与其朋友胡某、骆某在陕西省泾阳县泾干大街检察院对面的蒸碗店里吃饭,期间三人共喝了一瓶西凤牌七两半白酒,臧某喝了约二两白酒。当晚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臧某驾驶黑色高尔夫小轿车拉载胡某、骆某去茯茶小镇,当车辆行至泾阳县看守所门前时被泾阳县交警大队县乡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臧某进行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29mg/100ml。后民警将臧某带至泾阳县永安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咸阳市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臧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97.80mg/100ml。法院认为,被告人臧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臧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适用缓刑;被告人臧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警示:俗语讲,亲朋聚会,无酒不成席,但是饮酒虽好,切不可贪杯;再次也要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