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食药监局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食安办联合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试行)》,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全省食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合力。
《制度》明确线索通报、案情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检验鉴定“绿色通道”、检验鉴定专项保障经费、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理(保存)等八项工作机制。
《制度》提出,食药监管部门接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或者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共同查处。食药监管部门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侦查食药犯罪案件时,对已查清进入流通渠道的假劣食品药品,应及时向食药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以便食药监管部门采取查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和刑事追诉标准难以认定的案件,食药监管部门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嫌疑,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食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制度》提出,食药监管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紧急情况下,对现场查获的生产经营假药、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或者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可以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同时,食药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案件中,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制度》明确,案件的移送暂设定为线索移送、审理中移送和处罚后移送三种模式。公安机关对于食药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食药监管部门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重大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前须经联席会议审定,对食药案件可能涉及的舆情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并对公开时机、范围进行研究确定。公安机关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刑事案件,需要对涉案食品药品进行检验的,由公安机关委托食药监管部门检验鉴定。食药监管部门对在办理违法犯罪案件中查获的假劣药品、有毒有害食品,由食药监管部门组织下架,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监督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形)及移交、上交、拍卖等,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无害化处理。(何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