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7日从海南省食药监局获悉,海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药监管局、省食安办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对国家五部委制定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行细化,增加了“追诉标准与量刑规范”的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细则》对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缓减刑适用,避免缓刑多、实刑少、量刑低的情况。
《细则》规定,应由县(区)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嫌食药犯罪案件,提级为由省公安厅或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为提高立案率,《细则》还将原来模糊立案标准具体化。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少量”“严重”等模糊的规定进行了量化。对原“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的行为”中的“少量”具体化为即使销售金额不足3500元,但经营假药货值金额超过10500元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上述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危重病人为使用对象的,销售金额达2000元或不足2000元,但经营假货的货值金额超过600元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曾因销售假药被判处刑罚或在一年内曾因销售假药受到行政处罚的,按前述标准的50%计算。对“两高司法解释”中有关食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疫不合格”和食品中含有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的规定,《细则》也进行了量化;对非法经营国家禁止入境的走私冻肉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这些措施,解决了以前办理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厘清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对原来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和责任划分。
(陈超超 贺澜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