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政府把我们与当地人一样对待,不让我们冻着、饿着。转移到日喀则后,过了一夜我就回家了,但这份情,这辈子都忘不了。”“4·25”地震过去快两年了,提起当时的经历,浙江人李智慧仍记忆犹新。他想不到,自己刚到樟木就赶上一场地震灾难,更没想到,自己会和当地群众一起从樟木转移。
为保障流动人口在医疗、教育、就业、保险、法律援助等各方面享受均等化社会服务,2010年11月出台的《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就有相关规定。今年新修订的《条例》中对于依法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均等化社会服务方面的规定则更加明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戴建国告诉记者,今年11月通过新修订的《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民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困难群体纳入社会求助体系,为生活无着落的……特殊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临时救助……”
在中央召开的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西藏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必须放到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上来”。在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也明确要求,“积极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与内地经济、文化、人员双向交流……”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把原第十三条关于“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内容修改为:“居住地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应当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作为全国五大民族区域自治区地方的立法机关,我们在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充分做到尊重并适应新的社会关系,以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服务。”戴建国最后说道。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效保障了在我区经商、就业、学习的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帕勒塔洪·努尔是维吾尔族,几年前,他和妻子从新疆库尔勒来到拉萨,在小昭寺路开了一家干果店。前不久,他的妻子生病,是警务站民警开车把他们送到医院。
帕勒塔洪·努尔用不太熟练的汉语告诉记者,在西藏经商,就像在自己家门口一样。接着,他又微笑着用带有新疆口音的藏语向街上行人兜售着自己的干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