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4·26”特大团伙贩毒案公开作出宣判,穆某琴等11名被告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转移毒赃罪等,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等。该案涉案毒品100多公斤,涉案毒资300余万元,是我省新中国成立以来查获的毒品数量最大的贩毒案件。 来自晋中中院官方微信发布的消息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某琴、胡某华、陈某连等人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吕某琦、白某歌明知是毒赃而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吕某琦转移毒赃数额306万元,被告人白某歌转移毒赃数额211万元,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转移毒赃罪。 据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贩毒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穆某琴、胡某华被判处死刑;被告人陈某连、黄某凡、许某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某斌、吕某琦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年。 晋中中院官方微信在公布案情和宣判结果的同时,还发布消息,提醒人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人格丧失,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倾家荡产,六亲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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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量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