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烧饼老字号“方顺和”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于告一段落。浙江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创始人方春根的后人方森良数十年既没有直接从事烧饼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通过让渡合法权益的方式间接参与市场经营或利益分配,并非市场经营者,与被告建德市方顺和食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方森良的起诉。
20世纪20年代初,方森良父亲方春根在浙江省建德梅城镇三元坊开设“方顺和”烧饼店,所制干菜烧饼别具风味。1929年,方顺和烧饼作为建德县名产参加西湖博览会,被评为第一名,获得“西湖博览会出品奖章”一枚、奖旗一面。
2010年6月13日,被告方顺和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方顺和”商标,于2011年8月17日获得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7月27日止。
方森良起诉称,自己是方春根的继承人,而被告方顺和食品公司在其店名中使用的“百年老店”“浙江省老字号”“方顺和”烧饼获奖情况,以及在包装和产品上的相关说法,均源于自己家传的老字号“方顺和”烧饼的有关历史和荣誉。方森良认为,方顺和公司攀附利用“方顺和”烧饼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事生产经营,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之嫌,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顺和烧饼店于1956年参加建德县梅城镇合作食堂,纳入国家计划轨道,此后便停止经营,“方顺和”字号亦随之退出市场。方森良起诉时不具备市场经营者身份,既没有直接从事烧饼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通过让渡合法权益的方式间接参与市场经营或利益分配,更没有将“方顺和”标识恢复为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客体,因此仅凭其身份关系,并不能重新取得对“方顺和”字号的独占性权益。
关于方顺和烧饼的历史和荣誉,承载着建德地区传统饮食文化的内涵,通过地方志书记载的方式留存下来。在“方顺和”字号退出市场,且不存在权利义务合法继受者的情况下,“方顺和”已还原成一个文化符号,方顺和烧饼的历史和荣誉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对方顺和烧饼的历史和荣誉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可能为经营者带来潜在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方森良作为方家后人对此可能存有期待,但方森良并没有将这些优势转化为市场利益。因此,法院认为,方森良并不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而方顺和公司作为从事烧饼经营的企业,在不断发掘地方传统烧饼制作技艺的基础上,对“方顺和”的历史和荣誉这一文化遗产进行持续的开发利用,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并非方家后人专属的权利和义务,而是相关社会主体共同的责任。长期以来,方森良等方家后人对先人培育的传统技艺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均未作出实质性努力和贡献,从而丧失了重新取得相关独占性权益的机会,着实可惜。而方顺和公司积极挖掘、整理方顺和传统糕点制作技艺,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以实践,其作出的努力应当受到肯定与尊重。
12月7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方森良的起诉。
不过,铁路法院在裁定中也指出,方顺和公司在使用方顺和烧饼历史和荣誉宣传时,没有表明其公司与历史上“方顺和”烧饼店之间的区别,在店招上标注“百年老店”字样,但实际上创立时间不足百年,宣传与事实不符,有悖诚信原则,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