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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二年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吗?

2016-12-09 17:04  来源:陕西政法网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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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均无法达到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一方到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离婚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具备上述列举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份受理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案件,庭审中,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0年9月17日在清涧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第一年,夫妻感情尚可,但是随着2012年他们孩子的降生,夫妻双方就频繁因琐事开始发生吵闹,有时被告甚至对其大打出手,且其与被告从2014年6月至今已经分居超过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白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分居两年多是事实,2014年6月白某某因所在工作单位人事调任,自己被调动到榆林某单位,遂被告白某某于2014年6月份开始离开清涧到榆林工作。虽然分居超过两年,但他们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互相之间还保持着联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分居超过两年,但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而且还有一婚生子,完全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分居已经超过两年,貌似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应该判决原被告离婚。但是,法院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关键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离婚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分居满二年只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方面,是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依据之一,最后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本案中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夫妻分居的原因恰恰是因为白某某外出工作,并非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的。(清涧法院 师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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