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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贵州贵阳:“三审合一”模式消除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盲点

2016-12-01 17:08  来源:贵州都市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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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庭正在认真查看证据。

  合议庭正在认真查看证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知识经济的日新月异,保护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我国高度重视,社会大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日益提高。司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是审理贵州省知识产权案件的“排头兵”和“桥头堡”,无论是受理案件的数量、审判案件的质量,还是审理案件的类型等方面一直名列全省之首,在“三审合一”的新审判模式下,消除了许多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盲点,更大程度上让司法更加公开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民事案例:“LV”诉某酒店销售高仿货系列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公司)诉被告贵阳市某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路易威登公司诉称:其以字号“LOUIS VUITTON”中的字母“L”和“V”叠合组成的商标已经使用了100多年,成为世界驰名的商标。该品牌的多个商标的服装类商品在我国依法获得注册。2014年9月,路易威登公司发现贵阳某酒店在酒店内大量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公司注册商标的钱包、腰带、鞋等商品,认为该酒店严重侵犯了路易威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登报道歉同时赔偿228000元。

  贵阳某酒店辩称:酒店销售LV商品的店铺是租出去的店铺,与承租人郭某于2010年10月1日约定:将酒店大堂电梯口右侧门面租赁给郭某经营服装、小百货,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之后又在该合同上写明延期至2014年10月30日;如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由郭某负责;酒店前台代收郭某营业款。因此,酒店并未销售路易威登公司诉称的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品,实际销售者为郭某而非该酒店。

  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是否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焦点一,“名品店”店面位于酒店一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店面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悬挂有郭某的营业执照等与酒店明显区分;第二,两张消费签购单记载收款人均是酒店,且酒店以住宿费收费项目开具了与两张消费签购单相应金额的发票,就规范的票据行为而言,票据的出具者应当是商品的经营者,因此,法院认定酒店是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酒店与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影响本案销售者的认定。

  焦点二,被控侵权的腰带扣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LV”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相同商标。被诉侵权产品在面料的质量、色泽、造工、款式、厂名等均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真品存在明显差别,销售价格低于原告正规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不是原告或原告授权生产的商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焦点三,法院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综合考虑原告确实聘请了律师,且为参加本案诉讼必然会产生相关住宿、交通费用等情况,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报刊上以醒目的方式登报声明和在酒店大堂张贴告示、示牌等方式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后足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此系列案件是世界知名奢侈品公司跨国维权案例,涉及的产品也是众所周知的奢侈品系列。另外,此系列案件的被告为贵阳本地酒店,其在酒店内销售高仿奢侈品的行为,有损贵阳作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旅游文化城市的积极形象。因此,贵阳中院知产庭在庭审中以理为纲、以法为脉,对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争议焦点都进行了严格地分析和精准地把控。

  行政诉讼案例:传承人诉省文化厅

  原告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贵州某石砚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因被告贵州省文化厅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贵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诉称,其前身是岑巩县某石砚工艺美术厂,成立于1993年,2010年经改制重组,更名为贵州某石砚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原告独家生产打造“思州石砚”这一品牌。2005年2月21日,“思州”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将思州石砚制作工艺列入贵州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010年8月,省文化厅命名张某某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某石砚制作工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2010年12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贵州省岑巩县某石砚工艺美术厂的商标权转为原告拥有。2015年12月9日,被告发出《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杨某为思州石砚制作工艺项目第四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原告认为杨某虽然是岑巩县石砚行业的工艺制作人之一,但并非“思州”商标的共同注册人,也并非经原告许可使用他的注册商标。

  法院认为,此案被告作出的《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仅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的公布,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同一项目有多个传承人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因此,此案中《通知》公布杨某为思州石砚制作工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并不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仍然可以作为思州石砚制作工艺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商标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知》涉及到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的公布,并不涉及商标权。如果原告发现他人实施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决,驳回原告贵州某石砚有限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乃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保护、延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人,被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有利。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谓全人类共有的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计这一项目的初衷就是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濒临灭绝的人类无形文化遗产,这种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有的,不能被某个传承人独家垄断。

  刑事案例:460条假冒卷烟

  根据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贵阳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购进多种品牌假烟,在贵阳辖区内进行贩卖。2014年8月1日,贵阳市乌当区烟草专卖局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村街上查获正准备运送假烟的被告人徐某,并查获其存放的假烟共计460条,经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估价,价值达196750元。

  贵阳中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被侵权香烟品牌多、造假数量大、获取利润巨,其行为不仅侵犯了知名香烟注册商标专用权,还给消费者和整个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损害,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香烟区别于一般普通商品,实行销售准入制度,属于国家烟草部门特许才能进行销售的特殊商品。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法益,给被害人企业和市场经济秩序都造成了损害。本案的依法审判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更进一步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李昊 邱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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