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公安厅通过与检法机关积极沟通协商、反复研究修改,会签下发《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从受立案、调查取证、和解程序、案件处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轻伤害案件办理。意见的实施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执法司法规范。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法院对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的情形,规定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都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受理;公安机关受理的轻伤害案件一般由公安派出所管辖,对需要采取现场勘验检查等刑事技术性侦查措施、重大疑难复杂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应当提供协助,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
意见规范案件调查取证,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到伤害类案件报警、报案后现场处置的方式方法及收集固定证据的基本要求,同时重点对伤情鉴定的程序、时限要求进行了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意见还细化了不适用和解程序的具体情形,规定对雇凶伤害他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被害人索要大额赔偿明显超出合理赔偿范围等八类案件,公安机关不得和解处理。
意见对轻伤害案件的最后处理分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对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书面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规定终止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检察机关建议不以犯罪论处的,公安机关可依法撤销案件,并对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对双方达成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张瑜 王建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