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离婚后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甚至连孩子也不愿意对方见。这实际上是侵害对方探望权的行为。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照顾、联系、会面、教育、监护、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享有的永久性权利。
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即使离婚后,父母仍然对子女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来说,行使教育和扶养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探望的方式来实现的。
为了保证该基本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师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