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省司法厅日前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形式。此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为避免“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情况,新出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省检察院、设区市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满两届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任期未满两届、经此次重新确认程序选用的,任期连续计算。
本次拟选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20名。其中,驻石的国家、省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30名,石家庄市10名,承德市7名,张家口市7名,秦皇岛市7名,唐山市9名,廊坊市7名,保定市9名,沧州市9名,衡水市7名,邢台市9名,邯郸市9名。名额及地区分布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公告指出,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满23周岁,具有中国国籍和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报名人民监督员的时间截至2016年12月2日止。公民可自荐报名,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推荐报名,原任人民监督员可报名申请确认。